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颁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订正,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颁布订正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分总则、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角蟀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富、司法责任、附则九章,共七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治理要对峙;ず戏ā⒃熘狗阜ā⒍粼旒恕⒄屑苌搿⒔シ缸锏淖荚。条例;す褡诮绦叛鲎杂,保险宗教界合法权利,对涉及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治理。条例对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角蟀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富的治理作了具体划定。
目录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宗教集体
3 第三章 宗教院校
4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5 第五章 宗教角蟀人员
6 第六章 宗教活动
7 第七章 宗教财富
8 第八章 司法责任
9 第九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订正通过,现将订正后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6日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
布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订正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险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守护宗教敦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治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凭据宪法和有关司法,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强造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分歧宗教的公民该当相互尊沉、敦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治理对峙;ず戏ā⒃熘狗阜ā⒍粼旒恕⒄屑苌搿⒔シ缸锏淖荚。
第四条 国度依法;ふ5淖诮袒疃,积极疏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守护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该当遵守宪法、司法、律例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主题价值观,守护国度统一、民族联结、宗教敦睦与社会不变。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风险国度安全、粉碎社会秩序、侵害公民身段健全、故障国度教育造度,以及其他侵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在分歧宗教之间、统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造作矛盾与矛盾,不得张扬、支持、赞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粉碎民族联结、割裂国度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对峙独立自主自办的准则,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表国权势的摆布。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角蟀人员在相互尊沉、平等、敦睦的基础上发展对表交往;其他组织或者幼我在对表经济、文化等合作、互换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前提。
第六条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加强宗教工作,成立健全宗教工作机造,保险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前提。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治理,县级以上人民当驹熹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依法掌管有关的行政治理工作。
乡级人民当局该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治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该当依法协助人民当局治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听取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定见,协调宗教事务治理工作,为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 宗教集体
第七条 宗教集体的成立、调换和注销,该当遵循国度社会集体治理的有关划定办理登记。
宗教集体章程该当切合国度社会集体治理的有关划定。
宗教集体依照章程发展活动,受司法;。
第八条 宗教集体拥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当局贯彻落实司法、律例、规章和政策,守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领导宗教教务,造订规章造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钻研,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发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发展宗教教育培训,造就宗教角蟀人员,认定、治理宗教角蟀人员;
(五)司法、律例、规章和宗教集体章程划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集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集体能够凭据本宗教的必要依照划定选派和接管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选派和接管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角蟀人员该当遵守宗教集体造订的规章造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集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集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该当由全国性宗教集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集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定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集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有明确的造就指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打算;
(二)有切合造就前提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不变的经费起源;
(四)有讲授工作和办学规模所必须的讲授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掌管人、合格的专职老师和内部治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第十四条 经核准设立的宗教院校,能够依照有关划定申请法人登记。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调换校址、校名、从属关系、造就指标、学造、办学规模等以及归并、分设和终止,该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划定的法式办理。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尝试特定的老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用和学生学位授予造度,具体法子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造订。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表籍专业人员,该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赞成后,到地点地表国人为作治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宗教集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发展造就宗教角蟀人员、进建功夫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该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蕴含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分辨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造订,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划定;
(二)本地信教公民有时时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必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角蟀人员或者切合本宗教划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起源渠路合法;
(五)布局合理,切合城乡规划要求,不故障周围单元和居民的正常出产、生涯。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集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地点地的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鉴定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鉴定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核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核准筹备并建设落成后,该当向地点地的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治理组织、规章造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切合前提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切合法人前提的,经地点地宗教集体赞成,并报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查赞成后,能够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调换登记内容的,该当到原登记治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调换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该当成立治理组织,尝试民主治理。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举,并报该场所的登记治理机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该当加强内部治理,遵循有关司法、律例、规章的划定,成立健全人员、财政、资产、管帐、治安、消防、文物;ぁ⑽郎酪叩戎卫碓於,接受本地人民当局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查抄。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该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司法、律例、规章情况,成立和执行场所治理造度情况,登记项目调换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表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抄。宗教活动场所该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查抄。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能够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该当防备本场所内产生沉大变乱或者产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中伤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粉碎民族联结、影响社会不变的事务。
产生前款所列变乱或者事务时,宗教活动场所该当立即汇报地点地的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条 宗教集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构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该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集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定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构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汇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宗教集体、寺观教堂以表的组织以及幼我不得构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不容在寺观教堂表构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元和幼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贸易服务网点、进行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发展其他活动,该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赞成。
第三十二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凭据现实必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该当切合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さ抛泄厮痉ā⒙衫。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构筑物,该当经地点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核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沉建的,该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法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协调、处置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治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游览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守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角蟀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ふ5淖诮袒疃。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重要观光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该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时时性集体宗教活动必要,尚不具备前提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征求地点地宗教集体和乡级人民当局定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一时活动地址。
在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地点地乡级人民当局对一时活动地址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前提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一时活动地址的宗教活动该当切合本条例的有关划定。
第五章 宗教角蟀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角蟀人员经宗教集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能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继承位,在佛教集体的领导下,遵循宗教仪轨和汗青定造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当局核准。上帝教的主教由上帝教的全国性宗教集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未获得或者已失落宗教角蟀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角蟀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宗教角蟀人员担任或者离职宗教活动场所重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集体赞成后,报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第三十八条 宗教角蟀人员主持宗教活动、进行宗教典礼、从事宗教典籍整顿、进行宗教文化钻延注发展公益慈悲等活动,受司法;。
第三十九条 宗教角蟀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享有有关权势。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该当依照划定为宗教角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通常该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集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角蟀人员或者切合本宗教划定的其他人员主持,依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集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一时活动地址不得组织、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集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发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与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包容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表进行大型宗教活动,该当由主办的宗教集体、寺观教堂在拟进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定见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由核准机关向省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大型宗教活动该当依照核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划定。主办的宗教集体、寺观教堂该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意表变乱的产生,保障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地的乡级人民当局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有关部门该当凭据各自职责执行必要的治理和领导。
第四十三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表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集体掌管组织。
第四十四条 不容在宗教院校以表的学堂及其他教育机构布道、进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五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能够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刊行的宗教出版物,依照国度出版治理的划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该当切合国度出版治理的划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粉碎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敦睦相处的;
(二)粉碎分歧宗教之间敦睦以及宗教内部敦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张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准则的。
第四十六条 超出幼我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该当经省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赞成后,依照国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有关划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该当切合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和宗教事务治理的有关划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
第七章 宗教财富
第四十九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度、集体所有的财富,遵循司法和国度有关划定治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富,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富权势。
第五十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地皮,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富、收益,受司法;。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犯法查封、扣押、冻结、充公、处罚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富,不得损毁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佑注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一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地皮等不动产,该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调换、转移的,该当实时办理调换、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地皮使用权调换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倒伧求本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的定见。
第五十二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长短投机性组织,其财富和收入该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悲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捐资构筑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不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容以宗教名义进行贸易宣传。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从属的宗教角蟀人员生涯用房不得让渡、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必要,征收宗教集体、宗教院;蛘咦诮袒疃∷课莸,该当依照国度房屋征收的有关划定执行。宗教集体、宗教院;蛘咦诮袒疃∷芄谎≡袂遗獬,也能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沉建。
第五十六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角蟀人员能够依法创办公益慈悲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利用公益慈悲活动布道。
第五十七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能够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接受境内表组织和幼我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表组织和幼我附带前提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该当报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能够依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胁迫或者摊派。
第五十八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该当执行国度统一的财政、资产、管帐造度,向地点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汇报财政情况、出入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治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颁布。宗教事务部门该当与有关部门共享有关治理信息。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该当依照国度有关财政、管帐造度,成立健全管帐核算、财政汇报、财政公开等造度,成立健全财政治理机构,建设必要的财政管帐人员,加强财政治理。
当局有关部门能够组织对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政、资产查抄和审计。
第五十九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该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角蟀人员该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照国度有关划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该当依法对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角蟀人员执行税收治理。
第六十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该当进行财富算帐,算帐后的渣滓财富该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八章 司法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度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该当赐与处罚的,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强造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滋扰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更正;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与治安治理处罚。
加害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张扬、支持、赞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风险国度安全、公共安全,粉碎民族联结、割裂国度和恐怖活动,加害公民人身权势、民主权势,妨害社会治理秩序,加害公私财富等违法活动,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赐与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集体、宗教院;蛘咦诮袒疃∷星翱钚形,情节严沉的,有关部门该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治理机关或者核准设立机关依法撤除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产生风险国度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沉粉碎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遵循司法、律例进行措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集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治理机关责令其撤换重要掌管人,情节严沉的,由登记治理机关撤除其登记证书。
擅自进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终场活动,能够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犯法财物的,充公违法所得和犯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集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进行的,登记治理机关还能够责令该宗教集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更正;情节较沉的,由登记治理机关或者核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情节严沉的,由登记治理机关或者核准设立机关责令终场日;疃,改组治理组织,期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撤除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犯法财物的,予以充公:
(一)未按划定办理调换登记或者登记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造就指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划定,未成立有关治理造度或者治理造度不切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划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从属的宗教角蟀人员生涯用房让渡、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产生沉大变乱、沉大事务未实时汇报,造成严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划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准则的;
(七)违反国度有关划定接受境内表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治理机关依法执行的监督治理的。
第六十六条 一时活动地址的活动违反本条例有关划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沉的,责令终场活动,撤销该一时活动地址;有违法所得、犯法财物的,予以充公。
第六十七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度有关财政、管帐、资产、税收治理划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凭据有关划定进行处罚;情节严沉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治理机关或者核准设立机关撤除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六十八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不容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元及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核准或登记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凭据有关司法、律例处置。
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撤除登记证书依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犯法财物的,充公违法所得和犯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置;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与治安治理处罚。
非宗教集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一时活动地址组织、进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游览、文物蹬仔关部门责令终场活动;有违法所得、犯法财物的,充公违法所得和犯法财物,能够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与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觉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终场活动,能够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表的学堂及其他教育机构布道、进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并予以忠告;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责令终场招生、撤除办学许可;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前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赐与忠告,有违法所得、犯法财物的,充公违法所得和犯法财物,情节严沉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置;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与治安治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构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河山、规划、建设、游览等部门责令终场施工,期限拆除,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更正,并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由登记治理机关撤除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查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宗教角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赐与忠告,充公违法所得和犯法财物;情节严沉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集体、宗教院;蛘咦诮袒疃∷萃F渲鞒纸涛窕疃蛘呷〉奁渥诮探求叭嗽鄙矸,并查究有关宗教集体、宗教院;蛘咦诮袒疃∷乒苋说脑鹑;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与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张扬、支持、赞助宗教极端主义,粉碎民族联结、割裂国度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加有关活动的;
(二)受境表权势摆布,擅自接受境表宗教集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准则的;
(三)违反国度有关划定接受境内表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核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表进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司法、律例、规章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角蟀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财帛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终场活动;有违法所得、犯法财物的,充公违法所得和犯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与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和台湾地域进行宗教交往,依照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